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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業規定

研究所修業規定

碩士班修業規定


一、依據教育部頒「學位授予法」暨其施行細則、本校「學則」及「研究生學位考試施行細則」訂定之。
二、在學期間相關事項

(一) 修業年限:依教育部規定一至四年(不含保留入學及休學期間)。

(二) 學分制度及修課要求

  1. 學生選課均須經指導教授及系主任認可。
  2. 碩士班研究生申請學位考試前,須修畢規定之應修科目及最低畢業學分數。
  3. 修課內容
    (1)專題研究課程六學分(必修)。
    (2)一、二年級每學期必修書報討論課程計四學分。
    (3)除上述(1)(2)款外,至少應修畢十五學分課程(至少須修本系開設課程9學分)。
    (4)入學研究生須依本校學術研究倫理教育研習課程實施要點規定,於入學第一學年結束前完成學術研究倫理教育研習課程為原則。未通過者,不得申請學位考試。

(三) 指導教授選派

  1. 研究生在第一學期結束前,必須選定指導教授。未選定指導教授之前,由系主任指定臨時指導教授。
  2. 研究生倘因故須更改已選定之指導教授,必須獲得原指導教授及新指導教授之書面同意後,始得更改。

(四) 其他

若需由系外老師共同指導時,需經指導教授同意後,向系主任核備。

三、碩士學位考試

(一) 研究生需符合畢業相關規定後,由指導教授推薦,始得舉行學位考試。

(二) 碩士學位考試委員三人至五人,由指導教授依本校「研究生學位考試施行細則」第十、十一、十二條之規定提名,經系主任同意後,並由主任指定委員一人為召集人(指導教授不得擔任召集人),陳請校長核定聘任之。

(三) 學位考試成績不及格而其延長修業年限尚未屆滿者,得於次學期或次學年舉行重考,重考以一次為限,經重考一次仍不及格者,依本校學則規定應令退學。

四、畢業:符合上述之各項規定者,得提出畢業之申請。
五、本規定經系、院務會議通過,簽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訂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