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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學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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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質安全資料表站台(勞工安全衛生研究所)

毒化物管理(行政院環保署)


安全規則

(一)、教學實驗室安全規則
  1. 實驗進行時,工作人員一律配戴安全眼鏡。
  2. 實驗室準備有急救箱、淋浴蓮蓬、滅火器、滅火砂等急救及滅火器材,工作人員應瞭解其使用方法。
  3. 意外事件發生時,應立即通知助教或負責教授,並救護受傷人員。
  4. 未經負責教授認可的實驗不得擅自進行。
  5. 任何藥品容器均需明確標示,取用化學藥品須先看清楚瓶上標籤。法定管制藥品及設備必須加鎖儲存。
  6. 避免皮膚沾到化學藥品,若沾到則迅速清洗乾淨。避免吸入溶劑蒸氣。
  7. 使用安全容器運送大瓶強酸、強鹼。
  8. 有機廢液不得到入水槽,應收集於廢液瓶後集中處理。
  9. 使用安全吸球吸取溶液,禁止用嘴吸取。
  10. 火源附近不得處理易燃藥品。
  11. 實驗用藥品、器材、儀器的特性及使用方法應有充分瞭解。
  12. 安插玻璃管至橡皮塞時,應先用甘油或其他潤滑劑塗抹後,以毛巾覆蓋其上,再緩慢插入橡皮塞開孔。
  13. 避免以火焰直接加熱玻璃器皿,應以石棉鐵絲網間隔加熱,避免局部過熱造成玻璃器皿破裂。
  14. 禁止使用破損的玻璃器皿,破裂玻璃應立即清理,不可丟棄於水槽內。
  15. 禁止加熱封閉的玻璃容器。
  16. 禁止以溫度計代替攪拌棒,破損溫度計流出之水銀必須收集。
  17. 使用本生燈應先點火再開啟瓦斯開關。
  18. 實驗室禁止高聲喧嘩聊天。
  19. 應隨時保持實驗檯、藥品檯的清潔。應適量取藥,取完後,應立即蓋上藥瓶蓋,並清理散落的藥品。禁止將藥品罐取至實驗檯。
  20. 實驗室禁止吃食物、喝飲料及抽煙。
  21. 非實驗工作人員不得擅自進入實驗室。
  22. 實驗結束後,應清理使用的儀器及器材,關閉瓦斯水電開關,清洗實驗檯,鎖好儲藏櫃始能離開實驗室。
(二)、研究實驗室安全規則

一、工作時間規定:

工作時間:星期一〜星期五 8:00〜17:30、星期六 8:00〜12:00

除以上時間內,除非有其他的人在實驗室附近,否則不得單獨進行研究工作,如有意外發生,馬上聯絡互相支援。

二、藥品:全部實驗室之藥品,一定要有標籤,標籤上應有:

  1. 化學藥品名稱
  2. 藥品可能之危險性、易燃性或毒性…
  3. 實驗室自己所製造之新藥品,一定要標明新的製造名稱及製造日期。

若不按照以上之規定,在安全委員檢查時,一律沒收後處理,有任何損失自行負責。

三、設備:使用儀器前,請詳細研讀操作手冊,不會使用時,請勿動手,以免發生意外。

四、火警時:每位學生有責任知道滅火器及報警電話119之所在及其使用方法。

五、系所對實驗室之安全的要求如下列規定:

  1. 地面-地面不可潮濕、油漬或堆積雜物。
  2. 檯面-用過器材不可長期散置,非實驗相關物品不可置於其上。
  3. 藥品-適當分類、酸鹼分置。溶劑不可存放陽光直射處。具異味劇毒者需適當儲存。
  4. 儀器器材-適當操作、紀錄與存放。
  5. 危險性或異味實驗-實驗在進行中需於門外貼示警示標誌。實驗需於抽氣櫃內進行,藥品不得溢出抽氣櫃。
  6. 抽氣櫃-使用時,拉門不可低於五公分,亦不可高於雙肩。
  7. 鋼瓶-固定鎖鍊拉緊,高度宜在瓶高2/3至1/2間,扳手不可閒置瓶頭。氣體種類作適當標示。
  8. 警示標誌-實驗中狀況警示與危險物警示。
  9. 安全設施檢查-檢查項目:滅火器、急救包、沖淋洗眼器、繩梯。
  10. 廢棄物處理-檢查廢棄物之處理是否得當。
  11. 除經系務會議核准,走廊不得放置實驗室私有及廢棄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