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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本校113學年度第1學期申辦減免學雜費注意事項
最新消息
最新消息
公告本校113學年度第1學期申辦減免學雜費注意事項
發布日期:1130510
主旨:公告本校113學年度第1學期申辦減免學雜費注意事項
依據:大專校院學生助學措施
公告事項:
一、申辦時間:
(一)舊生:113年5月13日起至同年6月13日止。
(二)大學部新生及研究所新生(113學年度入學者):113年8月19日起至同年8月30日止。
二、申請方式:
(一)檢附文件:紙本申請表及相關證明文件。
(二)舊生:繳交至學務處校園與職涯發展組(本校行政大樓5008室)。
(三)新生:以掛號郵寄本校學務處校園與職涯發展組(高雄市鼓山區蓮海路70號),日期以郵戳為憑。
(四)申請證明文件不齊全者,請於申辦截止日前補繳至學務處校園與職涯發展組,申請或補繳逾期視同放棄。
三、符合減免學雜費資格學生,應先辦理減免申請後,再行繳納學雜費。
四、申請類別及減免標準請至本組或教育部網頁查詢,相關注意事項如次:
(一)身心障礙學生或身心障礙人士子女,以112年度家庭年所得總額未超過新臺幣220萬元,得減免就學費用。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讀研究所在職專班,就學費用不予減免。
(二)凡依據各類學生就學費用減免辦法申請就學減免之學生,同時符合政府所提供補助費或減免學雜費性質相當給付者,以學雜費減免為優先,僅能擇一辦理。另在同一學期已享有就學減免費用者,有復學、轉學、降轉等情形,將不得重複申請。
(三)舊生軍公教遺族學生,每學期仍需繳交申請表,撫卹證件需在期限內,已辦理延長給卹學生需提供原撫卹令及延長撫卹等正本文件,以為查驗。
(四)辦理低收、中低收入戶學生,特殊境遇家庭子女就學費用減免者,證明文件有效期限需至113年12月31日。
五、承辦人及聯絡電話:沈小姐(07)5252-000分機2910
附件檔案:
減免學雜費申請表_2024051013513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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