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進教師需於一年內完成至少二小時學術倫理課程研習。
現任教師需於三年內完成至少二小時學術倫理課程研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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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作時間規定:
工作時間:星期一〜星期五 8:00〜17:30、星期六 8:00〜12:00
除以上時間內,除非有其他的人在實驗室附近,否則不得單獨進行研究工作,如有意外發生,馬上聯絡互相支援。
二、藥品:全部實驗室之藥品,一定要有標籤,標籤上應有:
1. 化學藥品名稱
2. 藥品可能之危險性、易燃性或毒性…
3. 實驗室自己所製造之新藥品,一定要標明新的製造名稱及製造日期。
若不按照以上之規定,在安全委員檢查時,一律沒收後處理,有任何損失自行負責。
三、設備:使用儀器前,請詳細研讀操作手冊,不會使用時,請勿動手,以免發生意外。
四、火警時:每位學生有責任知道滅火器及報警電話119之所在及其使用方法。
五、系所對實驗室之安全的要求如下列規定:
1. 地面-地面不可潮濕、油漬或堆積雜物。
2. 檯面-用過器材不可長期散置,非實驗相關物品不可置於其上。
3. 藥品-適當分類、酸鹼分置。溶劑不可存放陽光直射處。具異味劇毒者需適當儲存。
4. 儀器器材-適當操作、紀錄與存放。
5. 危險性或異味實驗-實驗在進行中需於門外貼示警示標誌。實驗需於抽氣櫃內進行,藥品不得溢出抽氣櫃。
6. 抽氣櫃-使用時,拉門不可低於五公分,亦不可高於雙肩。
7. 鋼瓶-固定鎖鍊拉緊,高度宜在瓶高2/3至1/2間,扳手不可閒置瓶頭。氣體種類作適當標示。
8. 警示標誌-實驗中狀況警示與危險物警示。
9. 安全設施檢查-檢查項目:滅火器、急救包、沖淋洗眼器、繩梯。
10. 廢棄物處理-檢查廢棄物之處理是否得當。
11. 除經系務會議核准,走廊不得放置實驗室私有及廢棄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