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8.10.05 八十八學年度第一次系務會議訂定
98.10.29 九十八學年度第三次系務會議訂定
101.3.19 100 學年度第 131 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102.3.26 101 學年度第四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02.6.10 101 學年度第 136 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102.12.17 102 學年度第 138 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109.12.01109 學年度第三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09.12.15 109 學年度第 166 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111.11.24 111 學年度第四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11 年 12 月 5 日第 174 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一、為鼓勵本系學士班優秀學生繼續留在本系就讀碩士班,並期達到連續學習之效果及縮短修業年限,特訂定本要點。
二、大學部學生入學後,修業滿五學期經專題指導教授推薦,得於三年級下學期或四年級上學期,依行事曆規定時間向本系提出申請,申請時至少修習過1學期專題研究。經系所相關委員會公開甄選之。
三、錄取之學生具碩士班預備研究生(以下簡稱預研生)資格。
四、取得預研生資格後,必須於規定修業年限內(不含延長修業)取得學士學位,並於畢業當學年度參加碩士班甄試或入學考試,經錄取後始正式取得碩士班研究生資格。
五、學士班期間所選修之研究所課程,可申請抵免碩士班研究生應修學分數。研究所課程若已計入學士班畢業學分數內,不得再申請抵免碩士班學分數。
六、學生必須符合本學系學士學位與碩士學位之規定。
七、錄取學生所佔名額,包含於當學年度碩士班之招生名額中。
八、本要點經系務會議通過,教務會議通過,經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